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新生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与手续:
(一)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并附个人申请、医院诊断书,由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学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并附个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参军入伍的新生,应在退伍后两年内在新生入学前,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国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在校生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二级学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学生人数及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进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八条 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为两年,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十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学籍异动前已取得某门课程合格成绩,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二)应征参军入伍的新生和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可免修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成绩为90分。
(三)课程免修,按照以下原则审批:
1.名称、内容、性质、学时、考核方式等完全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
2.名称、内容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时多的课程可以免修学时少的课程,必修课可以免修选修课。
(四)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事先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课程补修
(一)学生学籍异动之前未曾修读,但学籍异动后,所在班级已经开设过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者学生虽曾修读过,但达不到免修条件的课程应当补修。
(二)课程补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依据教务处下达的《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补修课程通知单》,修读相应课程。
(三)学生应当在毕业前完成未曾修读课程的补修,需补修但学生本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未提出补修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修读机会。
(四)课程补修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跟班进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补修的课程与正常修读的课程时间发生冲突,可以申请免听补修的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听课程,本人应当事先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课程所属学院(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
(三)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阶段性测验等,才能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采用五级计分制计分,即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由两部分内容组成。(1)平时成绩(出勤、课堂讨论、作业、期中考试、课程论文、项目考试、课程实践、课程实验等);(2)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成绩查询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上学期考核成绩,核对修读课程的课程类别和学分。学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以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经相关单位同意,由任课教师、评卷教师、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科长统一进行复查。试卷复查只对当次考试进行,每学期只进行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二)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或合分有误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时,开课学院需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成绩修改审核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主任)、院部教学科长、任课教师三方签字确认后,由院部教学科长报教务处处长、教学校长审批备案后,方可将成绩修正录入。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德育综合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依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德育综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制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严格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0”分记载,并加以备注:
(一)课堂缺勤次数:每门课程累计旷课1/5以上或累计缺课1/3以上者;
(二)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者;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并标注“违纪”、“作弊”等字样。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缺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缓考和补考
(一)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任课教师签字、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考核成绩计为正考成绩。
(二)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该课程的补考。
(三)参加补考的课程,成绩合格的,按“60”分(或者“及格”)记载;成绩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加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条 重修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学生缓考缺考、缓考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的、正常考试时无故缺考、考试时作弊的,须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根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补考、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教务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校者,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复学时,若原专业不再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者大三年级及以上的;
2.对口升学和专升本的学生;
3.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不能互转;
4.非文理兼收招生专业不能互转;
5.低批次专业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6.已有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的;
7.拟转入专业班容量超规模或拟转出专业人数严重不足者;
8.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有考核不合格课程,或有旷考、作弊等违纪行为者;
9.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禁止转专业的情形。
(三)转专业时间和流程:
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第二学年开学前一周内,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
2.转专业学生应持转专业交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学费补交或折顶手续;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3.第二学年开学后,学籍科凭学校批准的专业调整单办理转专业学籍注册手续。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批准转专业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同意转出(或转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及时向教育厅相关部门上报转学学生情况。
第七章 保留学籍、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本科六年、专升本四年、专科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
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
(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者;
(三)参与创业实践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报学籍科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要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开学后一周内)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长短,编入同一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没有同一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其制订学习计划。
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章 学业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业预警是学校帮助出现学业问题或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危机干预机制。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相关标准,由二级学院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学业已经达到相应预警标准的学生给予预警并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达到留级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所修课程考核后,不及格课程(含补考不及格的)达到两门及以上的;
(二)不及格课程(含补考不及格的)累计达到四门的;
(三)一学期内因缺课某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四)上一学期内有缺考或者发现缓考理由失实的。
第三十七条 学业预警的有关事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二级学院在开学补考结束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应予以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备案。
(二)由各二级学院将《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同时邮寄给学生家长。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联系,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查找原因,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
(四)学生对本人受到学业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刻的认识,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后,必修课程重修后不及格门数达到五门及以上的,应当予以留(降)级。
第三十九条 留(降)级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应予留(降)级的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本人、通报学生家长;
(二)学生本人收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留(降)级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办理留(降)级手续,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当学年合格课程成绩予以记录;
(四)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课程考核结果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且有因缺课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缺考或违纪、作弊行为的;
(二)留(降)级后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超出两年的;
(四)经国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达到留(降)级条件而拒不留(降)级的,或者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者,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院研究同意后,向教务处提交《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办理退学手续。
(二)非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教务处下达退学文件并公示。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并向学生家长通报。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官网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5日即视为送达。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经诊断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监护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负责领回。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复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执行学校的复查决定。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学院应当对其是否达到毕业要求作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四十五条 凡准予结业的学生,一律办理离校手续。随后的有关事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第四十四条结业的学生,应当在剩余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开学初(第1-2周)提出重修(补考)申请,或申请补作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剩余学习年限最后一年三月份不提出申请的,或者结业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结业处理。
(二)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终身按结业处理。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两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不足其学制年限者,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授予其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本规定中要求送达学生本人的,其送达程序参照《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留(降)级、退学、撤销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条款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