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补考、重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根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学生补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补考
(一)考试范围
1.课程考核不及格,即课程考核卷面成绩不足50分或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需参加补考。
2.按规定办理缓考者可参加补考。
3.旷考、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4.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少交实验报告、作业不达应交数量的1/3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考试课程
1.补考课程仅限于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训等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
2.专业选修课可以补考,也可以重新选修,具体由教学单位确定。
3.通识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不进行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三)考试组织
1.补考由教务处统筹协调,教学单位组织安排。补考安排(含考试课程名称、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一般选用上学期期末考试A、B两套试题中未启用的试题。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与评阅规程批阅。
4.成绩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等同于正考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版由教学单位签字后提交学籍科;考试不及格按实录入成绩,考试及格按“60分”计,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0.5计算。
5.学生补考获得的成绩,要在成绩明细表中注明“补考”字样或标记。
二、重修
(一)重修范围
1.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
2.因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导致该课程成绩无效或记为零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
3.学生缓考缺考、缓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
(二)重修方式
1.重修在低年级的相同学期安排,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原则上,在校生重修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毕业学期不安排重修。
2.所修学时原则上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2/3,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修满课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学院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间断听课。
3.若由于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所需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申请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经专业教研室确认并由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重修。对于无替代课程可以重修的课程,由教学单位安排学生辅导重修。
4.重修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少交实验报告、作业不达应交数量的1/3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重修组织
1.教学单位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统计下一学期课程重修名单,交教务处备案。
2.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课程重修申请事宜,课程重修安排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并转通识课所承担教学单位。教务处为重修学生出具重修听课卡,重修学生凭《重修听课卡》参加课程重修。
(四)重修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参加考试人数以教务处公布的考试安排表为准。
2.学生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时须携带学生证和重修听课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
3.重修考核与期末正常考核时间冲突时,优先保证参加正常考核,重修考核可申请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间进行。
4.重修课程总评成绩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等同于正考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版由教学单位签字后提交学籍科;考试不及格按实录入成绩,考试及格按“60分”计,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0.5计算。
5.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申请参加下一次重修。
6.学生重修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在成绩明细表中注明“重修”字样或标记。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