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专升本考试,按照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我校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第三条规定的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2.0),且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小于15学分(不含15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综合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因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
(四)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不含2.0);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条 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五条第(二)款未按时取得学士学位,在解除处分后,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仅因第五条第(三、四)款不能取得学士学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国内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原件为准);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须为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在《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文萃》、省级(含省级)以上期刊(期刊须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不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且能在中国知网检索,以刊物原件为准;
(三)以第一发明人身份且专利权人为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
(四)在校期间,参加《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内二级及以上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前 5名)、二等奖(前 3名)、三等奖(前2名)或省级一等奖(前 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集体项目以获奖证书上名字先后顺序确定,无法确定排名的,均不予认定。
(五)立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前三名),或立项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前三名),且通过结题答辩(以结题文件为准)。
(六)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体育赛事,取得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单项体育竞赛个人前六名或团体前六名主力队员,或省级单项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第七条 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在每年5月20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机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资格初审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士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一)资格初审。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其具体流程为: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及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有关材料;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等相关材料及说明;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二)复核汇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和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形成《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终审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存在疑义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在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方可生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不再受理申请学士学位有关事宜。
(四)备案发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学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上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士学位复议
(一)如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依法撤销已获得的学士学位,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晋科院字〔2023〕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