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科院教〔2020〕75号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四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学生实习前各学院须安排必要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各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实习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主要职责
1.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2.学生处参与学生实习过程中紧急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相关群体的思想稳定和心理干预工作。
3.学生处协同各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务处配合各学院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1.学生实习前,各学院应认真充分考察实习场所、生活环境,确保实习单位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2.学生的实习内容和时间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并且实习内容、方式与时间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组织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办理相关保险,根据专业实习性质及实习现场情况,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
4.负责组织召开实习安全会议,组织宣讲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5.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持经学生及其家长签字同意的实习单位接收证明和学生签字的“安全保证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习,各学院须为自主实习的学生配备指导教师。
6.督促、检查本学院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检查安全通道,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在实习中,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安全指导,做到安全教育日常化,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提醒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
3.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时,事先应请现场有关人员做安全报告,未听安全报告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实习。
4.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指定有责任心的学生干部为安全负责人,并对其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
5.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去外地完成与实习有关的任务时,指导教师须核实相关情况,并在实习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外出时间、地点、安全保证等)上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
6.组织开展其他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7.指导教师在短时间内未能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及时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发生重大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实习工作小组报告,及时通知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汇报。
第九条 实习学生主要职责
1.实习期间,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未经允许,不能随意使用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因事临时离开实习单位(包括休息日),需经实习单位负责人、指导教师签批,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2.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断实习,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住宿。
4.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
5.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接触高温物品等有害自身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个人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窃。
7.使用互联网时,应遵守国家互联网使用相关法规,防范网络诈骗。
8.不参与非法活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当发生财产损害情况时,应保护好现场,报告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公安机关;当出现火情时,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保证自身安全。
9.当生病或发生人身伤害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抢治,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校。
第十一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当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学校。
第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五条 分散实习学生及学校集中实习学生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国家经济损失的,根据过错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2020年12月31日
晋科院教〔2020〕75号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办法